【聚焦】男童家长质疑医院药品过期近一年,院方:暂不能证明药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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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0-12-15 18:24  浏览量:515  来源:新京报

据新京报报道,疑似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为1名儿童开出的药已过期近一年


医院为儿童开出的药品竟过期近一年


2020年5月1日,李某带1岁10个月的儿子瑞瑞去首都儿研所呼吸内科门诊就诊,诊断为“胸闷,过敏性鼻炎”。医生开具了口服的“孟鲁斯特纳咀嚼片”和外用的“阿米迪妥洛特罗贴剂”两种药,“用药天数嘱托”分别为14天和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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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遵医嘱为瑞瑞用了6贴阿米迪妥洛特罗贴剂,并未发现外表的过敏反应或其他症状。5月6日至7日,瑞瑞因发热伴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先后两次就诊于首都儿研所感染门诊,分别被诊断为病毒性感染和胃肠炎,用药一周后康复。

11月29日,李某发现首都儿研所于5月1日开出的“阿米迪妥洛特罗贴剂”,药盒上印明的有效期是“2019年6月”,而药盒上贴有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的标签上标注的日期为“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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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表示没有查到过期的药,

并表示可以按照药品价格的10倍赔偿


11月30日,李静雅电话联系首都儿研所说明此事,当日下午,药房工作人员反馈称,没有查到其手中2019年9月过期的药,该工作人员给出的解决方式是“要不我再给您寄一盒新的”,并表示会向领导汇报此事。随后,药房工作人员回电称,院方可以以药品价格的10倍金额赔偿,即300元左右。

李某称其不能接受,她想要院方就为什么过期药还能开出来的问题给予解释。


双方协商未一致,院方称暂不能证明药品来源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12月2日,李静雅联系了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在《患方申请书》中李静雅的索赔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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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称,其未在其他地方买过该种药。据其提供的药盒显示,批号为“17H01”,有效期至“2019年6月”,药盒正面贴有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的标签,标签右上角标注的日期为“2020-05-01”。

对此,首都儿研所工作人员称,“家长手中的药品,批号是17H01,是我院在2018年4月26 日至7月20日期间使用的药品,当时购入7000盒,至2018年7月20日该批号药品库存为零。”,暂不能证明家长手中的药为儿研所药房所开。此外,该工作人员称,标签右上角日期代表取药日期。


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称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称,12月2日已收到李某发来的患方申请书和患方告知书邮件,但医院方的材料始终没有提交,他们已于12月2日和12月11日两次催促医院提交,院方称“正在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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