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这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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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0-12-28 08:53  浏览量:2080  来源:广东药监、国家药监局、医药经济报

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12月23日正式对外发布,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6日。


《意见稿》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按照注册管理机构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意见稿》指出,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证有效期自准予变更之日起延长五年。

    

执业药师缺口大

  

据WHO调查统计,全球患者有三分之一是死于不合理用药,而不是疾病本身。显而易见,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进行质量监管和从事药学服务,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去年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103万余人,其中注册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人数仅46万余人。根据这一数据,业内专家估算,现有执业药师数量仅能满足药品零售企业7成需求,这也意味着执业药师缺口还非常大。
  
《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拒绝执行,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
  
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严惩严罚挂证行为

  

《意见稿》强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另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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