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按规定写病历,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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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0-09-09 15:57  浏览量:1347  来源:余杭卫生监督


近日,余杭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1、门诊日志登记有23名患者,均未书写病历;

2、护士王某某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医护资格证书。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询问诊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1、该诊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在岗执业医师1名,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质;


但当天执法人员查到的门诊日志登记的23名患者均没有书写纸质病历或电子病历;护士王某某持有执业证书,却未变更执业地点到该诊所内。



该诊所未按规定填写手术病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机构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护士条例》第28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于本案中的诊所是首次出现这类情形,将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再是小事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医疗机构将要被处以 1 到 5 万元的罚款!



2、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相关医务人员将被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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