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这些要点你必须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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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0-10-29 17:04  浏览量:629  来源:规培医生、云浮市卫生健康局、深圳卫健委、禅城区卫生监督所等。
2021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拉开了帷幕,部分考区需要提前进行备案才可以参加报名。目前广东深圳、广东云浮、佛山禅城区报名备案通知已经发布,赶紧查看吧!


广东深圳卫健委关于2021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拟于2021年在深圳考点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由试用单位统一备案,确认盖章。并于报名时提交经我会确认备案的《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2020年10月20日-31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并于11月15日前将《深圳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纸质版(盖公章原件一式2份)及电子版(Word或Excel格式)一并报我委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邮szsysxh@wjw.sz.gov.cn)。各单位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同时附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2020年度已在深圳考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2021年度继续在深圳考点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持有2020年度的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咨询电话:0755-82125476、0755-25870983。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云浮卫健委关于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的通知

一、拟于2021年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填写本单位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医疗机构填报)》,并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Excel格式)一并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2020年已在我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未通过,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2021年继续在我市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持2020年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报名参加2021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三、考生备案的单位与2021年报考的单位名称需一致,如不一致或不能提供其他证明不得在我市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四、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符合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条件的考生不得在我市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9日


佛山禅城区卫健委关于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佛卫函〔2020〕173号,附件1)通知精神,接佛山市医考办的通知和安排,现将禅城区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市医考办审核、省医考办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是各考生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依据之一,凡2020年9月1日以前被医疗机构录取试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人员,将不得在禅城区参加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请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时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21年度拟在禅城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符合要求的在读研究生)办理备案手续。严禁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备案,不可为不符合报考规定的人员备案。


二、各单位收集备案人员信息填写《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超过一页的每页必须注明表格名称、页码和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交Excel格式),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原件与电子版(电子版使用Excel格式)送至禅城区卫生监督所,电子版请发到51974549@qq.com,报备时应同时附上纸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同时加盖公章)。逾期视为放弃备案,名单一旦上报省医考办,无法申请增加或者修改。 


禅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3日


(联系人:区韵瑜,联系电话:82321982,电子邮箱地址:51974549@qq.com)


那么,2021 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又是什么呢?快来看看你是否符合!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4 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2 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 1 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 1 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如有疑问,可联系老师解答。


第六条  学历审核(划重点)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不同学历的注意点


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 1 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 1 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 1 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 1 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 年 9 月 1 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 5 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 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 5 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 年 9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 年 8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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