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精神病女患者封闭治疗期被男护工致孕!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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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0-11-24 11:26  浏览量:1016  来源:广州普法、中国普法、广东普法、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汕头普法等

河北邯郸魏县男子小海(化名)

婚后发现妻子小雨(化名)出现精神异常

经过双方家长协商

小雨被带到河北魏县

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三个月出院后

小雨竟被查出已妊娠50天左右

之后,医院男护工郭某

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

并称二人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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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涉事医院负责人表示

该护工已于8月底被医院开除

并称“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20万彩礼娶亲半年后

新娘出现精神异常被送医

 

 

据此前媒体报道,魏县男子小海,经媒人介绍,2019年10月份和22岁的小雨喜结良缘。

 

小海的舅舅石先生称,自己的外甥小海是去年10月和小雨结婚的,为了办婚礼,本身就很拮据的一家人又增加了十多万元的债务。

 

“小海父母都是务农,他自己现在也是靠打工和种地为生,家里条件特别不好,但是现在娶亲彩礼要的都高,很多人都是几十万,小雨家要的彩礼少,20多万就能把婚礼办下来。”石先生说,但这也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小雨的精神状况不太好,看上去就不太像正常人,但是我们当时想着家都在乡下,又实在拿不多更多钱了,也就没有太在意,想着能过日子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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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今年3月,妻子小雨出现行为异常、不说话也不吃饭。经过双方家长协商,决定带着小雨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检查,医院张院长接待后声称他们医院的条件好、医疗水平高,保证三个月后治好。于是在4月7日,家人为小雨办理了住院手续。

 

小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小雨刚住院时,他母亲没隔多久就去医院看望一次,但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规定治疗期间不让患者见家人,说影响治疗效果,他的母亲便听从了医院的意见,不再去探视了。


 

在精神病医院

封闭治疗三个多月

出院被查出怀孕50多天

 

 

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7月19日,小海的母亲前去办理了出院手续,把儿媳妇接回了家。

 

大约半个月后,小海的母亲发现了新问题,儿媳妇小雨饭后有呕吐现象。8月,老人带着小雨到医院一检查,结果显示妊娠50天左右。按照这个推断,应该是住院期间6月份左右怀的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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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表示,今年4月到8月,因为自己在外地打工,根本就没有和妻子同床亲密接触,何况妻子在住院期间是封闭式治疗,显然这个孩子是别人的。

 

据媒体报道,8月22日,小海的家人来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讨说法。没想到很快水落石出,一名男护工郭某站了出来,承认是他和小雨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

 

小海和家人认为,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根本没有清晰的辨知能力,何况是在医院封闭式治疗期间,郭某和院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讨说法

处处碰壁

 

11月5日,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的任副院长表示,院方是在8月22日才知道小雨怀孕的事。护工郭某31岁,单身,在医院已有五六年了,主要是打杂、护理精神病患者,平时很老实。本来小雨在三楼,全是女患者,不允许随意走动和外出,但后来基本治疗好了,又要出院了,所以管得没那么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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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院方调查,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该医院副院长称,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律师称若女子无民事行为能力

护工涉嫌构成强奸罪

 

 

“小雨现在已经回到了娘家生活,她的孩子现在已经6个多月,也不可能打掉,我们现在希望的是,如果郭某犯罪了,他需要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也要得到经济补偿。”石先生说,“警方会把小雨带去石家庄做进一步的精神鉴定。”

 

针对此事,相关律师也给出了解读:现在首先就是应对小雨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就不具备相应的承诺能力,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律师说,本案中的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而医院作为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雨的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对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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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护工让已婚的女患者怀孕

显然超出了护工与患者应有的角色交叉

考虑到涉事女患者精神异常的情况

男护工郭某的所作所为涉及的

恐怕不只是道德问题

更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律师表示

在此事件中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住院,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三类:

 

一是主给付义务,即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二是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保存病历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

 

三是附随义务,含提示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在封闭性管理的精神康复医院,对应的附随义务会有所扩充:除了对患者不能外出等提示义务外,还有监护看管义务,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此事件中,无论从事发地点(医办室)还是时间(住院期间)看,该医院都没理由举起责任豁免牌。

 

目前县妇联正在积极协调各部门对此事进行处理。此前,乡镇妇联工作人员已经去小雨村里了解情况,等小雨的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县妇联会根据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时刻准备着提供心理疏导等援助。事发后,当地警方和卫健部门已介入调查,警方也已进行证据采集等工作。我们静心等待相关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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